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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萧润国,汪飞鹏与汪飞鹏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汪飞鹏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8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汪飞鹏,男,住所山西省永济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申请执行人萧润国,男,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萧润国与汪飞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飞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汪飞鹏称,法院在执行(2015)佛城法执字第468号案件中,其所有的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产拍卖评估价过低。该房产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委托评估公司得出评估价400多万元。现有客户出价338万元要购买。自萧润国起诉后,异议人一直与对方协调偿还,并结算了66220元。异议人欠申请执行人10多万元债务,法院拍卖异议价值400多万元的房产,实属不符合常规。此房是异议人唯一的房产。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萧润国诉被执行人汪飞鹏合伙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判令汪飞鹏向萧润国清偿合伙欠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91元。2015年1月16日萧润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佛城法执字第468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汪飞鹏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产,该房产已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抵押债权金额为28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佛山市盈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447000元。汪飞鹏收到评估报告后,以评估价过低提出异议,认为房屋购买价格335万元,现出租他人,每月租金1万多元。佛山市盈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人提出评估异议进行了回复,认为作出的评估价合理。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众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2015年5月25日拍卖公司在《佛山日报》刊登公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拍卖时间、拍卖流程等进行公告。2015年6月16日竞买人陈嘉祺以2447000元竞得上述房产。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金融借款为由对被执行人汪飞鹏及其配偶汪哲鑫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汪飞鹏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2万元、利息以及支付律师费86470元,原告对汪飞鹏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的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城法执字第2813号。本院认为,异议人认为其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评估价过低,评估公司已经就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后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异议人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拍卖信息通过《佛山日报》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另外,被执行人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设定了抵押,现抵押权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抵押债权金额已经超出抵押房产的成交价。因此,本院拍卖异议人名下佛山市禅城区东瑞路xxx号xxx座xxx房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以该房产是其唯一房产等为由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汪飞鹏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清云审判员  曹 彦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小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