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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本建与鹿晨洁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建,鹿晨洁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457号原告李本建,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韦钦良,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晨洁,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澈。原告李本建与被告鹿晨洁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本建的委托代理人韦钦良,被告鹿晨洁的委托代理人贾严、于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本建诉称:原告单身。2014年9月下旬被告因偶然机会结识原告。相识不到十天,被告就向原告表示自己喜欢原告,不在乎年龄差距,愿意与原告结为秦晋之好。但又以自己从未恋爱过,且为处子之身,下嫁给六十多岁的老头十分委屈,无法给家里人一个交代为由要求原告买一套结婚用的房子,且必须过户到被告名下。为达此目的,被告甚至以死相逼。原告担心被告真的寻了短见,于是向自己的亲友筹借了近肆佰万元巨款,在北京市东城区购买了一套90余平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位于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号楼×层×号。该房产于2014年12月1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产证为X京房权证字第××号。然而,令原告万万没想到的是,房产证刚刚办到被告名下,被告即反悔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告结婚了。被告口头答应把原告的已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原告,后却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在与原告“恋爱”至今,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被告的出尔反尔,不仅令原告在亲友面前陷入极为尴尬的境地,而且使原告向亲友筹借数百万元购置的房产陷入险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号楼×层×房屋过户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鹿晨洁辩称:2014年9月原、被告相识,原告隐瞒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疯狂追求鹿晨洁,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因鹿晨洁工作不稳定,孤身在北京。李本建为提升被告的生活质量和品质,先后给被告账户汇入生活费60余万元。起初被告表示并未与原告缔结婚姻关系,拒绝原告汇款,但原告表示“自己经商,手头宽裕;反正要结婚,不忍心自己老婆受苦”被告无奈接受。2014年11月被告使用李本建赠与的49万元中的9万元(其余部分用作日常开支)及自筹资金共260余万元购买东城区商住两用房产一套,产权人为鹿晨洁。2014年12月初,鹿晨洁发现李本建系已婚,因买房时用了原告的欠款,赌气给原告发短信要将房屋退还原告。2014年底原告与前妻离婚,鹿晨洁发现自己对原告存在感情,并愿意与之结婚,但李本建并未答应。针对原告诉求:(一)原告只赠与被告人民币60余万元,没有赠与被告房产。(二)该赠与合同不是附义务赠与合同,只是一般赠与合同。(三)原告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定条件。(四)原告赠与被告的60余万元不能按彩礼认定。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本建与鹿晨洁系恋爱关系。李本建分别于2014年9月30日、10月3日、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5日通过其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向鹿晨洁名下平安银行(×××)账户分别付款3400元、5000元、80000元、5000元、520元、400000元,共计493920元。鹿晨洁该账户于2014年11月22日收到黄守春(×××)以借款为用途的150万元;于2014年11月26日收到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以借款为用途的200万元。2014年11月8日鹿晨洁与案外人彭××进行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由鹿晨洁出资260万元购买了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号楼×层×号楼房一套,房屋产权登记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2015年6月10日李本建将其与鹿晨洁手机短信内容进行了公证,短信内容摘抄如下:发件人鹿晨洁。2014/12/11。老李,我想好了,确定不跟你结婚了。我们之前说好的,不结婚就把房子给你。有时间,我把房子过给你吧。这样我们就互不相欠了。以后没什么事儿也尽量别跟我打电话了。房款加中介费加将近二十万元的税款都是从我这边支出的,你自己算算吧。余下的,之前你说不要了,给我了,我就都花出去了。感情一场,你想给我留多少,你自己看着办吧。我不想忙到最后却被你在昨天的电话里说成“诈骗你”!前一阵因为忙着买房子,耽误了很多天工作,我刚到新单位,影响已经特别不好了,短期内不能再请假了,否则就得丢工作。等我忙过这一阵就与你办过房手续。发件人鹿晨洁。2015-2-15。我名下的房子得过给你啊。你这是弄得哪一回,你说你?你都已经说不帮我了,难道我还能赖着你吗?发件人李本建。2015-4-5。你什么时间有空把房子过户我着急过户。发件人鹿晨洁。2015-4-5。我本来想等我这边闲下来了我把房子卖了钱然后把钱还你。中介说这个房子税底,现在卖400万应该能卖出去。你要是现在着急用钱想要房子,你就下周我如果有时间就跟你去东城房产局过户吧。其实你不用担心,我只是最近事情很烦没心思想这个事。你当初给我的钱,但我只要不和你结婚,我肯定会把房子过给你的。被告辩解购房款中部分为原告汇款,大部分为其自筹资金。原告主张的共计给付被告400余万元,但原告对黄守春以借款为用途汇给被告150万元及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以借款为用途汇给被告200万元是原告名医给付给被告,没有提交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电子回单查询结果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短信公证书复印件、公证费发票复印件、银行回单复印件、网签合同复印件、房屋发票复印件、光盘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本建主张鹿晨洁以二人结婚为义务要求其给付400余万元购置本案诉争房屋。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给付钱财不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义务;另外,李本建与前妻的离婚诉讼在2014年年底之前尚在进行中,因此以结婚作为赠与所附义务无从谈起。第二,本案诉争房屋合同价格为260万元,除通过平安银行鹿晨洁收到李本建的493920元外,该款在鹿晨洁收到后赠与行为已完成;李本建没有证据证明黄守春、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公司以借款名义付给鹿晨洁的款项实际为其给付。李本建汇给鹿晨洁的款项远不足以购置本案诉争房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本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本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