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3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建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虎才,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诉称:1990年8月,胡某与张某甲相识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次年,双方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均至江苏省盐城市务工。2013年正月,在胡某回家为婚生子张某丙操办婚礼之际,张某甲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打架,并开始分居生活。胡某已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甲在庭审中辩称:胡某诉称的婚姻形成经过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张某甲虽与他人有过不正当关系,但那是以前的事,早已终结了。现张某甲处处让着胡某,要求和好,故不同意离婚。胡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张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张某乙、张某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的情况;三、(2014)枞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和(2014)枞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各一份,证明本次诉讼为第三次诉讼,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张某甲对胡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0年8月,胡某与张某甲相识并恋爱,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0月和1994年6月,胡某先后生育长女张某乙、幼子张某丙,张某乙现就读于安徽科技学院四年级,张某丙现在江苏省盐城市独立生活。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3年,张某甲与江苏盐城一女子关系暧昧,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吵打,并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和2014年10月,胡某先后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第一次起诉胡某自行撤诉,第二次起诉本院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胡某与张某甲仍不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故而再次成讼。另查明:胡某与张某甲婚后在位于枞阳县建造两层楼房一栋(一楼四间,含一间厨房,二楼三间),双方无共同债务。庭审中,胡某与张某甲均表示,如若判决离婚,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将其赠与婚生子张某丙。本院认为:胡某与张某甲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现均已符合结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认定其为事实婚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胡某与张某甲婚后感情虽然较好,但后期由于张某甲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从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余,特别是胡某曾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不能和好,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双方均表示赠与婚生子张某丙,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案对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开 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