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贾良庆与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良庆,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贾良庆,男,汉族,194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邵义霞,系该公司经理。贾良庆申请执行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良庆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蚌埠市明珠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良庆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贾良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