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林凤宇与段青佰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宇,段青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林凤宇被执行人:段青佰申请执行人林凤宇诉被执行人段青佰租赁合同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