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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宝岛极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岛极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福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041号原告宝岛极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祯。委托代理人曹雪霁。被告深圳市福顺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欣。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通知原告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2375元,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75元,本院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宝岛极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超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