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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与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机构代码:767838707.地址:南阳市仲景路与光武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青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延飞,李洪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地址:丹江口市沙陀营路。法定代表人陈根,任经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诉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手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委托代理人崔延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诉称:2011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提供物资,供被告使用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共欠租赁费166003元,被告不履行还款还物义务至今,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标准价格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实际所欠租赁费为188877.61元,被告仍欠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根。被告不履行合同还款还物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赁费188877.61元,归还所欠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根或按合同定折。并从2014年10月21日起每天按104.19元支付租赁费至清偿完毕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自己诉讼权利,本院推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证明、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主体资格。(二)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资格。(三)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关系,被告的经办人系王延明。(四)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物资所产生的租费结算清单、计算清单、退租单各一份,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0日被告欠原告租赁费计188877.16元。欠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根。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本院可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3月29日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和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出租建筑设备物资,品名、规格、数量以甲方的出租单为准。乙方归还租赁物资必须按原品名、规格归还,……(2)租赁期限自提取租赁物资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未归还完者仍产生租赁关系。(3)物资租赁价格以甲方价格表为准,经双方协商的,以协商价格为准。如乙方违约,取消协商价格以甲方价格表(标准价格表)执行,标准价格及损坏、丢失赔偿价附合同背面乙方认可。(4)乙方委托王延朋、王延明为乙方经办人,经办人的行为即乙方行为,并全权代表乙方负责提货,验收,结算,经办人在出租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乙方已验收且质量合格,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五、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保证金以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依据,待租金全部结清后退还乙方。七、自乙方提取租赁物之日起,以乙方施工进度为依据,在每二个月向甲方支付期间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租金,逾期按上阶段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偿付违约金。甲乙双方协商的价格为:钢管每米每天0.013元,扣件每个每天0.008元,顶丝没有协商价。合同背面的价格和赔偿的价格为:钢管每米每天0.02元,扣件每个每天0.02元,顶丝每个每天0.10元。钢管每米赔偿18元。扣件每个6元,顶丝25元。合同由甲方盖章,乙方由高建明签字,加盖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章。合同签订后,被告提交了20000元押金。数次在原告处提走物资使用。至2012年10月31日,按协商价计算租赁费278282.08元,损失赔偿7721.5元,累计付款100000元,扣除押金20000元,欠款166003元,钢管1915.9米,扣件4311个,顶丝514根。原告方经办人赵青云签名,被告方王延明签名。随后,被告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被告违约,剩余物资按合同被面租赁价格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租赁费75874.61元(含损坏赔偿213.5元)。累计支付租赁费53000元。以上合计欠租赁费188877.61元。扣除2012年11月9日归还的物资后,被告还欠原告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个。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犯国家法律政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建筑物资,被告也使用了物资,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赁费,双方以约计算,所欠租赁费166003元,钢管1915.9米,扣件4311个,顶丝514根。原告方经办人赵青云签名,被告方经办人王延明签名。本院依予确认。随后,被告没有按约支付租赁费,属于违约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第三条,取消协商价格,以背面的价格计算租赁费和赔偿,即钢管每米每天0.02元,扣件每个每天0.02元,顶丝每个每天0.10元。钢管每米赔偿18元,扣件每个赔偿6元,顶丝每个赔偿25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以上合计被告欠原告租赁费188877.61元。欠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个。被告应该支付和归还,不能归还按约定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租赁费188877.61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阳市宛城区五福井租赁站钢管464.4米,扣件3140个,顶丝321根(或按合同约定价格赔偿)。并从2014年10月21日起,钢管每天每米0.02元,扣件每天每个0.02元,顶丝每天每根0.10元支付租赁费至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被告湖北贵平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田金盈代理审判员  毛荣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