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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恽焕国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恽焕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8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恽焕国,农民。曾因犯流氓罪于1995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1年4月、2009年9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强制戒一头一个月、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4年7月、2007年11月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恽焕国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恽焕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恽焕国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家园南门马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85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恽焕国处缴获疑似冰毒,净重6.31克,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恽焕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再犯、坦白。被告人恽焕国当庭供认了起诉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但辩解称身上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恽焕国在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宋剑湖家园南门马路边,向唐某贩卖毒品,得款人民币400元,后被当场抓获,从唐某及被告人恽焕国处分别缴获疑似毒品1包、8包,经鉴定,分别净重0.85克、6.31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王某都向被告人恽焕国买过毒品,恽焕国的联系电话是188××××0007,2015年1月19日晚上6点左右,其联系忱焕国要300元毒品,恽焕国说350元给其1克,约好在遥观宋剑湖家园门口见面,恽焕国坐出租车来,直接给其1包冰毒,其付了400元,警察就上来把恽焕国抓住等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曾多次向恽焕国购买冰毒等事实。3、被告人恽焕国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1月19日19时左右,其接到电话说要300元冰毒,其说加50元车钱,对方答应的,其就打的到遥观今创集团东边的一个小区门口,一个男的在路边上等,其就把1小包冰毒给那个男的,他给了400元,然后其就被警察抓住,其手机号是188××××0007等事实。4、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恽焕国与证人唐某相互辨认、证人王某辨认恽焕国、唐某。5、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恽焕国进行人身检查,并对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扣押、称重、收缴等事实。6、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从唐某及被告人恽焕国处分别缴获疑似毒品1包、8包,经鉴定,分别净重0.85克、6.31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7、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尿样检测记录,证明被告人恽焕国的尿样经检测呈甲基安非他命阳性。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恽焕国被抓获归案。9、本院(1995)武刑初字第61号、(2013)武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监狱出具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恽焕国的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恽焕国,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数量在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恽焕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又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恽焕国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被告人恽焕国属情节严重,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均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恽焕国认为身上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的辩解意见,经查,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恽焕国在被抓获前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后当场查获毒品,查获的毒品应计入既遂数量,故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恽焕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莲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