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蒙蚌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因与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原审判决未送达,也未进行公告,原审法院依据未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恒安公司拖延工期436天,且实际并未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令本公司给付1542571.14元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恒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法院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据广联公司自己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电话,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因广联公司地址不符邮件被退回,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建筑施工合同以及广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请求对广联公司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广联公司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说明其已收到该判决书并认可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另外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的程序问题并非法定再审事由。(二)恒安公司与广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在广联公司提出恒安公司违约,但并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工程合同价以及广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等证据,判令广联公司向恒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综上,广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