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薛虎与王丽、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薛虎,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薛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薛虎、赵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赵宇向薛虎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薛虎叁万元整,借款人:赵宇,身份证号码:××,2013年6月5日。后薛虎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另查明,赵宇、王丽于2013年6月4日领取结婚证。2014年8月22日王丽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宇离婚,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以(2014)连东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王丽与赵宇离婚,现已生效。原审法院认为:赵宇向薛虎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有薛虎举证的赵宇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薛虎催要借款,赵宇应当及时偿还,久拖不还,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薛虎主张按2分计算利息,未能举证证据,故对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笔借款系赵宇、王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薛虎要求赵宇、王丽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赵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遂判决:赵宇、王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薛虎借款人民币3万元。上诉人王丽上诉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上诉人王丽提出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经查,涉案借款发生在赵宇与王丽婚姻存续期间,王丽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王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