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张治进张某某,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邵家洼聚鑫停车场。被告李夏龙李某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殿市镇黄好先村。被告郝志祥郝某某,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横山镇杏条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进张某某与被告李夏龙李某某、郝志祥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进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