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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冲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