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张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冲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