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国中与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中,刘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刘国中。被告刘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中与被告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中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