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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海泉与李翠平、王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泉,李翠平,王立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刘海泉,农民。被告:李翠平,农民。被告:王立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泉与被告李翠平、王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泉于2015年7月1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刘海泉负担。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