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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史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催字第70号申请人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泉。委托代理人张恒。申请人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因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628445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涿鹿鑫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8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308000539628445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传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解除停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化月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