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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林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盗窃,于2008年12月10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10年12月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于2012年7月18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1日被抓获,同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中国粮食城第一街18号店面,盗走姚某放在店内的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24米(规格4*6mm,价值人民币605元)。2、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中国粮食城御味轩餐馆,盗走林某乙放在餐馆内的的福宝牌铜芯电缆线24米(规格1*4mm,价值人民币65元)。3、2014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下同)11#楼117-118店面,盗窃该店面二楼的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800米(规格1*2.5mm,价值人民币1440元)。4、2014年9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中国粮食城22#楼1单元���盗窃该单元内的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70米(规格1*10mm,价值人民币630元)。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1#楼1单元,盗窃该单元内的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50米(规格3*16mm,价值人民币945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1#楼2单元,盗窃该单元内的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300米(规格3*16mm,价值人民币5670元)。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5#楼1单元,盗窃该单元内的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300米(规格3*16mm,价值人民币5670元)。8、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5#楼2单元,盗窃该单元内的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70米(规格3*16mm,价值人民币1323元)。9、2015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窜入南安市官桥镇泉南国际新城7#1单元,剪断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106米(价值人民币2003元),后搬到该单元的空套房,再用美工刀剪开外面黑色皮层取出铜线捆好。之后,泉南工业区国际新城保安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赃物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106米(该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美工刀1把、美工刀刀片1盒。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林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王某、潘某、白某、刘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9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继而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林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赃物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规格4*6mm)24米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05元,返还被害人姚某;退出赃物福宝牌铜芯电缆线24米(规格1*4mm)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5元,返还被害人林某乙;退出赃物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800米(规格1*2.5mm)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440元、广东美亚日产牌铜芯电缆线70米(规格3*16mm)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3608元,返还被害单位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退出赃物南平太阳牌铜芯电缆线70米(规格1*10mm)或该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30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粮食城。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美工刀1把、美工刀刀片1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周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许祥鑫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