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刘甲、刘某某、苏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杨某某,王某某,刘甲,刘某某,苏某,刘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石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住所地凌海市。负责人胡保民,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占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甲,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苏某,女,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刘乙,男,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刘甲、刘某某、苏某、刘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文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