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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斗门区井岸镇富记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经营者何柱富,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组织机构代码57788XXX。法定代表人黄岸青。被执行人黄均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均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204商铺(权证号码0100X**)的份额及位于珠海市香洲区603房(权证号码01××X)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腾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