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炳枝与黄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枝,黄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578号原告李炳枝,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谢文笔,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被告黄自成,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炳枝诉与被告黄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炳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枝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