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义千、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千,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王义千,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法定代表人臧正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和其他单位的收入6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泽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