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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运生与被上诉人安俊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运生,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俊法,男,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上诉人崔运生因与被上诉人安俊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崔运生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规定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