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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沁行初字第4号申请人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鸿飞,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效春,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俊明,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周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师永幸,公司员工,全权代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沁人防诀字(2014)第1号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案,因被申请人沁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年底一次性缴纳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因被申请人沁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是申请人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慧琴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