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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志春与张有润、徐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春,张有润,徐云兰,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春。被执行人张有润。被执行人徐云兰。被执行人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润。申请执行人王志春与被执行人张有润、徐云兰、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金东商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进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告知登记。权利人于2015年4月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27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