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米喜生申请宣告徐香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米喜生,男,1964年4月15日生。被申请人徐香菊,女,1928年8月17日生。申请人米喜生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香菊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米喜生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徐香菊于1999年8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香菊死亡。经审理查明:徐香菊,女,1928年8月17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崇仁小路117-1号。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1999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香菊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4日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徐香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香菊于1999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米喜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香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徐香菊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香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方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