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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华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鸿新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华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市鸿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华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励生。委托代理人:陈景聪,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厦门市鸿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王磊。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原告于同年7月8日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华生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38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宇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