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闫某某,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吕某某,女,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