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倪明与夏成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明,夏成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741号原告:倪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夏成明,男,1985年9月28日,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明与被告夏成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倪明负担。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