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帝伟与被告季贵凯-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17楼1703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帝伟,季贵凯-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17楼170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肖帝伟,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桂东县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上诉;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及执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季贵凯-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17楼1703号,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17楼1703号。经营者季贵凯。委托代理人黄辉,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张都媚,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季贵凯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帝伟诉被告季贵凯-株洲市芦淞区环洲鼎盛服装大市场17楼170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帝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帝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帝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21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肖帝伟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