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洲丞注塑机械商行与鲁学金、张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洲丞注塑机械商行,鲁学金,张新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13号原告义乌市洲丞注塑机械商行。经营者朱慧灵。委托代理人喻标,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学金,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区苏新街月白塘小区厂房C栋。被告张新花,经商。本案审理原告义乌市洲丞注塑机械商行与被告鲁学金、张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义乌市洲丞注塑机械商行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