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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772号原告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茂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润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