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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与杨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杨丽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5号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代表人田嘉。委托代理人杨学均,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丽红,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1.5元,由原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琴(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