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铭泉与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铭泉,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铭泉,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成、赵东亚,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何铭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平南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金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铭泉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铭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璩方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