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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艳琳与梁理论、吴理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琳,梁理论,吴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琳,居民。被执行人梁理论,居民。被执行人吴理萍(被告梁理论之妻),居民。申请执行人胡艳琳与被执行人梁理论、吴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梁理论、吴理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胡艳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6月1日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二、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梁理论、吴理萍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理论、吴理萍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艳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胡艳琳与被执行人梁理论、吴理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咏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