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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绍章与孟凡利、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绍章,孟凡利,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马绍章,男,汉族。被告:孟凡利,男,汉族。被告:于艳丽,女,汉族。原告马绍章诉被告孟凡利、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绍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利、于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绍章诉称:2014年2月25日、3月16日,被告孟凡利以磐石市天鑫采石场缺少资金以及加油为由向原告借款两笔。其中,2014年2月25日借款176,320.00元加油,由孟凡利儿媳于艳丽出具借条,2014年3月16日借款100,000.00元周转资金,由孟凡利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借款276,32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孟凡利、于艳丽未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据1份,证明被告孟凡利、于艳丽向我借款176,320.00元,用于购买石油;2、借条1份,证明被告孟凡利向我借款100,000.00元,用于其工厂经营。被告孟凡利、于艳丽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马绍章陈述该借据中被告孟凡利的签名系被告于艳丽代签,且被告孟凡利在借款当天未在现场,而该笔借款系被告于艳丽取走,故该证据证明被告孟凡利向原告马绍章借款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孟凡利、于艳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经过庭审调查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4年2月25日,被告于艳丽向原告马绍章借款人民币176,320.00元,并为原告马绍章出具借据1张,借据载明:“今借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叁佰贰拾元整万元整¥176,320.00元,石油款,借款人:孟凡利、于艳丽”,该借条中被告孟凡利的名字系被告于艳丽书写。2014年3月16日,被告孟凡利向原告马绍章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为原告马绍章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有磐石市天鑫采石场需流动金借款拾万元(¥100,000.00元)整,借款人孟凡利”。被告孟凡利、于艳丽至今未向原告马绍章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马绍章与被告孟凡利、于艳丽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孟凡利、于艳丽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孟凡利、于艳丽未履行该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孟凡利、于艳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孟凡利、于艳丽之间是否应连带偿还原告马绍章借款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于艳丽为其出具的2014年2月25日借条中的被告孟凡利的签名系被告于艳丽所签,且该笔借款的本金系被告于艳丽取走,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于艳丽负责偿还;而本案中被告孟凡利于2014年3月16日为原告马绍章出具的借条中亦无被告于艳丽签名,且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该笔借款系被告孟凡利从原告马绍章处取走的现金,故被告于艳丽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孟凡利、于艳丽应对其各自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而非连带偿还责任,故对于原告马绍章要求被告孟凡利、于艳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马绍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二、被告于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马绍章借款本金人民币176,320.00元;三、驳回原告马绍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00元,由被告孟凡利承担1,980.00元、于艳丽承担3,4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