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与马立雄供用热力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马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负责人马建宁,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马立雄,男,回族,生于1984年11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租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立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立学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立雄在邮储银行固原人民街支行的存款账户(62179987****6044005)651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效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