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三组X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四组X号。被执行人:朱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开原市中固镇梅家寨村四组X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诉李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朱某某至今未能履行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中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朱某某实际拥有坐落于中固梅家寨村木子沟原王某某承包的果园(果树园2亩、耕地13亩)经营权,经营期限为从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据此,应依法对该承包果园的收益及经营权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实际拥有坐落于中固梅家寨村木子沟原王某某承包的果园(果树园2亩、耕地13亩)经营权予以查封,并对已对外承包所产生的收益予以全部提取。二、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再次对该承包地进行对外转包,否则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