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之祥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之祥,林厚勇,林瑜,福建盈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97号原告陈光华,男,汉族,1959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厚勇。被告林之祥,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厚勇,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瑜,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福建盈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诉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之祥、被告林厚勇、被告林瑜、第三人福建盈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之祥、被告林厚勇、被告林瑜在第三人福建盈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并提供原告陈光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3层X店面、担保人张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3层X、X店面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之祥、被告林厚勇、被告林瑜在第三人福建盈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崔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