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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高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申请执行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高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代表人:周正勇,该办事处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祥光街。法定代表人:刘兆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法定代表人:于江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淼,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2号紫园小区*栋*单元****室。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台河���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将该案指定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黑高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珠山矿业有限公司、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徐 伟代理审判员 :陈虎军代理审判员 :李瑞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崔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