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98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于2015年4月19日22时许,在本市江汉区统一街大江家院18号麻将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段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44克、毒品海洛因5.85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段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如下: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