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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12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洪昌与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昌,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12号-1原告张洪昌。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柳静芬,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6775757-3,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太科园净慧东道77号。法定代表人胡雪莲,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昌与被告无锡协信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洪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此款已由张洪昌预交),由张洪昌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郭莹华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