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蓝林添、陆金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蓝林添,陆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蓝林添,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陆金兰,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蓝林添、陆金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林添、陆金兰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