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辩护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军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7时许,藁城区鲍家庄村的何某某驾驶拖拉机在藁城区九门村赵某某家胡同口拐弯时,不慎撞坏赵某某家新建楼房外侧瓷砖,被告人赵某某将何某某喊停后,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瓦片拍打何某某左胸及肋骨处,导致何某某左侧肋骨受伤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予以供认,无辩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无前科,遵纪守法;被告人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7时许,藁城区鲍家庄村的何某某驾驶拖拉机在藁城区九门村赵某某家胡同口拐弯时,不慎撞坏赵某某家新建楼房外侧瓷砖,被告人赵某某将何某某喊停后,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并用瓦片拍打何某某左胸及肋骨处,导致何某某左侧肋骨受伤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受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受害人何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芳、鲍某京、鲍某红、赵某涛证;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5、拘留、逮捕文书;6、被告人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7、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到案经过;8、司法鉴定意见书;9、现场勘验笔录;10、被告人无前科证明;11、瓦片堆作案工具证明;12、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何某某的住院病案;13、附带民事诉状;1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清奎审 判 员 李同安人民陪审员 王连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