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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建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建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91号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兆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先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建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建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84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4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21.5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