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栓柱与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规划许可证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拴柱,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64号原告王树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红星村七组,农民。原告木香草,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义山,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木香草之子。原告张长喜,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红星村六组,农民。原告王拴柱,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红星村八组,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平,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红星村七组,农民,被告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李曙生,职务:局长。第三人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栓柱与被告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颁布的(2013)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栓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平、木香草、张长喜、王栓柱承担。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