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月清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月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759号罪犯王月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月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月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月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王月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月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