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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富羊与侯玉柱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冯富羊,农民。被执行人侯玉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富羊与被执行人侯玉柱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富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