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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3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杨凤英与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凤英,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6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英。被执行人: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裕桥。本院在执行杨凤英与慈溪市晖华塑业有限公司慈劳人仲案字(2015)第038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于另案处理,届时申请执行人杨凤英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2160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