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李杰文、练贞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李杰文,练贞梅,李恒奇,许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代表人陈庆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军、何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杰文。被执行人练贞梅。被执行人李恒奇。被执行人许雪惠。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李杰文、练贞梅、李恒奇、许雪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李海雄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