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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隋凤与程培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凤,程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2号原告:隋凤。被告:程培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凤诉被告程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隋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凤撤回对被告程培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隋凤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