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蕾与葛汝明、王植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83-1号申请人沈蕾。被申请人葛汝明。被申请人王植亭。申请人沈蕾诉被申请人葛汝明、王植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植亭驾驶、葛汝明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以于洪泉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植亭驾驶、葛汝明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