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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蕾与葛汝明、王植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83-1号申请人沈蕾。被申请人葛汝明。被申请人王植亭。申请人沈蕾诉被申请人葛汝明、王植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植亭驾驶、葛汝明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以于洪泉所有的鲁G×××××号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植亭驾驶、葛汝明所有的现存放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G×××××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军 关注公众号“”